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清盤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面的援助呈請人在遞交呈請書時,須向破産管理署署長繳納按金港幣12,150元 臨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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