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时效条例(欠债时效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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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过,不少有补缴经历的人都反映,社保部门往往会用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社保补缴 这个2年的时效从哪里来的?出处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2月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
3、债权人到债务人家里讨债是合理合法的,但讨债不能闹事,特别不能有打砸行为有打砸行为轻者是违反治安条例,重者可能会触犯刑律但只要不发生打砸行为,只是坐在债务人家里要债是没有问题的。
4、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 离婚 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例规定,房贷是属于夫妻的合同债务其实对于共同债务可以这样理解,如夫妻之间共同购买的房子,那么这套房就属于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而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同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时效,属于行政执法时效,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属于违法行为的追诉规定而社保征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属于社保费的追缴两者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单位或者职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社保,不是查处公司违法行为,而是要求公司把社保应缴未缴社保欠费补缴而已好比是“欠债还钱”,总不。